根據中國銀監會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制度》規定,對於在審計期間未能完成銷戶手續的,審計機構應當在審計報告中說明原因,並要求在審計報告日後30日內完成銷戶手續。被審計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銷戶,審計機構應當在審計報告中說明情況並發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