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和其他存款帳戶,並將其全部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國家實施“三證合壹”改革以前,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的辦理的順序是:先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然後到技術監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再到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最後到銀行辦理開戶許可證設立基本戶。順序不可以顛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