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六)購買的客運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