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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委托貸款如何繳稅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規定,“壹般貸款業務,壹律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所以,該投資公司委托銀行發放貸款,應以銀行代為收取的利息收入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由受托發放貸款的銀行在代收利息時代扣代繳。

該投資公司支付給銀行的手續費無論是直接從貸款利息中扣支還是全額收取利息後再另外支付銀行手續費,都不得以利息收入扣減手續費後的余額為計稅收入額。因為銀行為投資公司提供的受托發放貸款的業務收取的利息和手續費的性質是不同的。

受托發放貸款的利息收入是屬於投資公司(即資金所有人)的金融利息收入,其納稅主體是投資公司,銀行只是代收方,是扣繳義務人,負代扣代繳責任;而手續費則是銀行為投資公司提供受托貸款業務服務而收取的服務性收入,其納稅主體是銀行,由銀行自身按金融業申報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利息與手續費之間不存在可抵扣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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