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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消費稅稅率

法律客觀性: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納稅人無正當理由出現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的現象,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貨物視同銷售而不銷售的行為的,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壹)按照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照其他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值的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值=成本×(1+成本利潤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征消費稅。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商品的實際生產成本和銷售外購商品的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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