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少貼印花稅標的,地方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三倍至五倍的罰款。
(2)已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註銷或者未畫銷的,地方稅務機關可處以未註銷或都未畫銷印花稅票金額壹倍至三倍的罰款。
(3)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五倍或者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地方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