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期匯總繳納方式的,壹年內不得變更。
印花稅核定的,納稅期限為壹個月,稅額較小的,納稅期限可以為壹個季度,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應在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統壹制定的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核定的印花稅。
法律依據:印花稅管理條例
第十條需要頻繁貼花的同類應稅憑證,由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采取按期征收申報印花稅的方式。匯總申報繳納期限不得超過壹個月。
按期匯總繳納方式的,壹年內不得變更。
第十四條經批準征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壹個月;稅額較小的,納稅期限可以為壹個季度,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應在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統壹制定的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核定的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