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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可以核定征收嗎

法律分析:印花稅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其印花稅計稅依據:

(1) 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2)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3)未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壹)已繳納印化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三)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壹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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