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應占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企業發生偷稅漏稅的情況的,將會受到非常嚴厲懲罰,該懲罰是根據偷稅漏稅的內容的嚴重程度以及涉案的金額處處以不同的懲罰。個人發生偷稅漏稅也是會受到同樣的懲罰的,而企業將在這個懲罰的基礎上加重處罰,並且對於其他有關的責任人也會壹並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