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有相應規定:
第十壹條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為人民幣。開具或者辦理完稅憑證的單位,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應納稅憑證應加蓋印花稅票,納稅人應在每張印花稅票的騎縫處加蓋註銷或註銷章。已粘貼的郵票不得重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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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和會計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對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進行管理和監督。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保管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壹條?單位和個人在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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