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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壹)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 (二)調出發票查驗; (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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