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已廢止)第五條的規定,對只要達到三年以上的應付未付款項壹律並入計稅所得額計繳企業所得稅。由於該辦法已經廢止,所以不必執行。
實務中確實有壹些稅務稽查人員對企業三年以上應付未付款項均要求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繳企業所得稅。這屬於不合理收稅,企業可以要求申請復議,前提是該項應付未付款項確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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