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以下簡稱“財綜88號文”)第三條的相關規定,允許從提供相關應稅服務所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減除有關價款的,應根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證逐壹填列《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清單》,作為申報表附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同時報送。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清單填表方法:
(壹)“繳納義務人識別號”,填寫稅務機關為繳納義務人確定的號碼,即:稅務登記證號碼。?
(二)“繳納義務人名稱”,填寫繳納義務人名稱全稱,不得填寫簡稱。?
(三)“費款所屬期”,與主表申報表所屬期相同。?(四)“填表日期”,指繳納義務人填寫本表的具體日期。?(五)本清單按照繳納義務人取得的合法有效憑證內容填寫,其中“憑證種類”為“發票”的,必須填寫“開票方納稅人識別號”;“金額”均為價稅合計金額。
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清單見下圖:
二、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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