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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憑證名稱

法律分析: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往來中簽署書籍和領取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征收的壹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加蓋印花作為納稅標誌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賬簿、領取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憑證,應在設冊和領冊時加蓋印花並繳納。同時,要設立印花稅專用登記簿,記錄合同名稱、簽訂日期、稅率、對方單位名稱、應稅憑證所含稅額,並按日、按序逐壹記錄,便於稅務機關匯總申報和監督檢查。印花稅納稅人應當認真填寫印花稅納稅申報表,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報送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下列文件為應稅文件:

(壹)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二)產權轉讓;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和許可;

(五)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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