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交稅金科目核算如下:
(1)應交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
(2)其他應交稅費,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的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扣除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當期進項稅
當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時,不足部分可結轉下期進壹步抵扣。
第十三條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會計核算健全、能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小規模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登記。非小規模納稅人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二、應交稅費科目的賬務處理?
應付稅費的會計處理方法如下:
1.預繳增值稅的會計處理與上月不同。
2.不是所有的稅款都計入“應交稅金”科目進行科目核算;
3.企業代扣代繳的稅款應納入“應交稅金”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