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五條印花稅由納稅人按照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壹次性購買並加蓋印花(以下簡稱貼花)繳納。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貼花次數較多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繳款書代替貼花或按期匯繳的辦法。
第六條稅收票證應附在完稅憑證上,由納稅人在每張稅收票證的騎縫上加蓋作廢或註銷印章。
已粘貼的郵票不得重復使用。
第七條應稅憑證應當在制發或者領取時加蓋印花。
第八條同壹憑證由雙方或多方簽署,且各方各執壹份的,各方應在每份憑證上加蓋足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