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營改增後,建築業的增值稅稅率為11%。
100萬為含稅總額:應交稅額=100÷(1+11%)×11%=9.91萬元,
100萬為不含稅總額:應交稅額=100×11%=11萬元。
1、2016年3月2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向社會公布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範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2、依據: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壹)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 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 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
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增值稅征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