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0%: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制品、圖書、雜誌、飼料、化肥、農藥、農業機械、農膜、農產品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3)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4)納稅人提供加工修配勞務的稅率為16%。納稅人也從事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服務。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1號),現匯總說明如下:
(壹)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6%。
註:本條是關於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和增值稅稅率的適用問題。
(1)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租賃。
②海運裸租賃業務和空運幹租賃業務屬於有形動產業務租賃,適用稅率為增值稅基本稅率17%。
(二)提供運輸服務,稅率為9%。
註:本條規定了運輸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從事旅程租賃的遠洋運輸企業和從事濕租賃業務的航空運輸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運輸服務征稅,適用稅率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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