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勘察設計服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2006〕1245號),勘察設計單位將其承擔的勘察設計服務轉包或者分包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個人,並由其統壹收取價款的,以該勘察設計承包人的收入扣除支付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個人的勘察設計費後的余額為營業稅的應稅營業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提供的設計(含設計期間的勘探、測量)、工程監理、調試、咨詢等應稅服務,應在單位所在地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