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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中的壹般納稅人兼營應稅項目、簡易應稅項目和免稅項目且收入不能分割怎麽辦?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壹《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適用壹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並免征增值稅,但不能劃分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納稅人,其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標準計算

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合計×(當期簡易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銷售總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上述公式和年度數據對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特別說明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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