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明知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由稅務機關采取強制措施。采取稅收強制措施前,必須報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這是為了保證稅收執法措施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稅收秩序和國家稅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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