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的,其個人所得稅按年計算。納稅人應當在每月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次年3月31日前結清收入。納稅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季計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季代扣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