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7號令)第二十七條 規定,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之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登記。
因此,貴公司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之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登記。對不按照辦理註銷稅務登記行為,有被稅務行政處罰的可能。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
故,請按照規定期限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