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十六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第六十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
情節不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也可以不處,由稅務機關酌情處理。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建議和稅務部門做好解釋工作,爭取少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