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變更。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納稅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原稅務登記機關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請辦理稅務變更登記:
(壹)工商登記變更表;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相關文件;
(三)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原件、復印件和登記表等。);
(4)其他相關資料。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納稅人提交與變更登記有關的完整文件、資料的,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當日辦理;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通知其補正。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內容發生變化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變化的內容換發稅務登記證;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內容發生變化但稅務登記證內容未發生變化的,稅務機關不予換發稅務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