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登記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或申請換發營業執照的,應當換發載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原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由企業登記機關收繳,存檔,原證件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刊登遺失公告的報紙報樣。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九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依法審查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予以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
(三)不符合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予以註冊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日內發給營業執照。
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