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營業執照的店名是可以更改的,只要經營者沒有改變是不需要註銷重新辦理的,只需要辦理變更登記即可。
根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個人經營的,以經營者本人為申請人;家庭經營的,以家庭成員中主持經營者為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註冊、變更、註銷登記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第十五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提交新經營場所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擴展資料: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涉及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 個體工商戶辦理註冊登記、變更登記,應當繳納登記費。個體工商戶登記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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