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四證合壹”是指將原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和刻章許可證由商事登記部門、組織機構代碼登記部門、稅務部門、公安部門分別辦理的模式,改革為“壹表申請、壹門受理、壹次審核、信息互認、四證同發、檔案***享”的登記新模式。 (2) “四證合壹”新模式實現了六個“合壹”。
法律依據:《商事登記若幹規定》 第二十三條 推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壹的登記制度,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