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只是適用於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汙染防治。《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1.定義:是為防治畜禽養殖汙染,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由國務院於2013年11月11日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內容:第壹條為了防治畜禽養殖汙染,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汙染防治。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模標準根據畜牧業發展狀況和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要求確定。牧區放牧養殖汙染防治,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應當統籌考慮保護環境與促進畜牧業發展的需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激勵引導。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資金投入,扶持畜禽養殖汙染防治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