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銀行存款支付稅收滯納金的會計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滯納金,
貸:銀行存款。
《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稅款滯納金是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不及時履行納稅義務而產生的連帶義務。《中華人民***和國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三十二條對加收滯納金的做法給予了法律地位。國家對滯納稅款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征收滯納金,目的是為了保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時履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義務。與之相對應的是多繳稅款利息,《征管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