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體育競賽管理辦法》第四條:市體育行政部門是本市體育競賽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區(市)體育行政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體育競賽的監督管理。工商、公安、衛生、稅務、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體育競賽管理工作。第五條舉辦體育競賽實行申請登記制度。舉辦體育競賽,體育競賽的舉辦者應當向體育行政部門申報登記。第六條舉辦全市性(含跨區市)體育競賽,應當經市體育行政部門登記。在本區(市)舉辦的體育競賽,應當經區(市)體育行政部門登記。第七條舉辦國際性、全國性、省級體育競賽,舉辦者除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登記外,還應當向體育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