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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憑法院裁定書去稅務局補開契稅發票嗎?

是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契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67號)規定,根據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土地、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納稅人無法取得不動產銷售發票的,可以憑人民法院的原裁定書及相關材料,申請契稅納稅申報。

也就是說,根據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土地、房屋所有權已經轉移,契稅納稅人無法取得原產權人失蹤、死亡或者拒不執行等不動產買賣發票。在此類情況下,納稅人可憑人民法院書面裁定原件及相關材料申請契稅申報,稅務機關應予受理。(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法院調解房屋所有權轉讓征收契稅問題的批復》(國〔2008〕718號)規定,居民個人按國家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並取得房改產權證後,將其名下房屋的產權轉移給子女,屬於契稅法律法規規定的贈與行為,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無效產權轉讓征收契稅問題的批復》(國〔2008〕438號)規定,根據現行契稅政策,對法院判決的無效產權轉讓不征收契稅。法院判決撤銷房屋所有權證書後,退還已繳納的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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