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單位沒有食堂,員工在餐廳吃飯。月底公司和餐廳統壹結算,結算費用不需要並入員工工資薪金進行納稅;
(3)單位沒有食堂的,給予職工夥食補助,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務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
擴展數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定誤餐補貼範圍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
不征稅漏餐補貼是指個人按財政部門規定在市區和郊區因公出差,不能在工作單位工作或返回就餐,確需外出就餐的餐費。根據實際錯過的餐數,按規定標準領取。
壹些單位以誤餐補貼名義發放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企業沒有食堂,給予職工的用餐補助不屬於上述用餐補助的範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定誤餐補貼範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