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服務發票時,規格型號和單位可以不填,數量可以寫成“1”,單價可以寫成不含稅價格。
發票開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印章。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規定,開具發票時,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號碼順序填寫發票,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晰,全部壹次性打印,內容完全壹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上加蓋發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