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1、稅務登記證及其變更證明材料;
2、稅務機關給予的扣繳義務和代扣代繳義務通知書、決定書和繳款書;
3、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報表、清冊、賬簿、憑證、會計檔案、合同、發票、收據、收支憑證、銀行對賬單等涉及企業財務和稅收情況的書證和電子資料;
4、稅務機關進行稽查、查證、調查的文書、資料及相關憑證;
5、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和繳納稅款的憑證等納稅申報資料;
6、稅務機關的稅收決定和罰款決定文書等審批文書;
7、其他與企業財務和稅收有關的書證和資料。
綜上所述,根據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企業應當保存有關涉稅資料的壹般期限為5年。但對於涉及到重大稅務案件及稅務違法行為,企業需要保存更長時間的資料。
法律依據: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