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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企辦事處繳納稅的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28號為進壹步規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根據代表機構近年來稅務管理的實際情況,現就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65號)有關問題,通知如下:壹、關於代表機構稅務登記及納稅申報問題外國企業在我國設立的各類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其在我國從事各項活動,應該按照我國稅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並按期向主管稅務部門申報其經營情況。其中屬於國稅發〔1996〕165號第壹條第二款及其它規定不予征稅或免稅的代表機構,可在年度終了後的壹個月內,申報其年度業務經營情況。二、關於代表機構征稅方法問題依照國稅發〔1996〕165號第壹條第壹款規定從事應稅業務的各類代表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的方法,計算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壹)對國稅發〔1996〕165號第壹條第壹款第2項列舉的從事商務、法律、稅務、會計、審計等各類咨詢服務性的代表機構,必須建立健全會計帳簿,正確計算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據實申報納稅。(二)對國稅發〔1996〕165號第壹條第壹款第1、4、5項列舉的從事各項代理、貿易(包括自營貿易和代理貿易)等各類服務性代表機構,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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