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破產而清算、解散、註銷和吊銷營業執照。,應辦理稅務註銷登記。企業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滯納金和罰款,並提供發票、稅務登記證等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後,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
法律客觀性:
第十壹條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稽查和行政復議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相互分離,相互制約。法律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納稅人因解散、破產、撤銷或者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撤銷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