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法院、稅務部門、海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壹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存款。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第六十壹條 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