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營業收入;(9)偶然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壹)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二)營業收入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加上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