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合夥人或指定代表簽署的合夥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2.委托人指定代表或* * *的證明
3.全體合夥人或者合夥協議中約定的人簽署的變更決定,
4.合夥協議
5.合夥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6.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對原合夥人或新合夥人認繳或實繳出資的確認函,
7.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8.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委托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授權委托書。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其委派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9.合夥人以事務、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價格的,應當提交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協商確定價格確認書;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價格的,應當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證明。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需要提交合夥人的職業資格證書及相關批準文件。
11.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
12.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機前需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13.其他相關文件和證明
合夥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的,應當壹並提交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