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並根據不同情況報送下列有關文件和資料:
(壹)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二)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和憑證;
(三)稅控設備的電子報稅數據;
(四)對外經營活動的稅收管理證明和完稅證明;
(五)境內外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第三十五條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時,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並提交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法律文書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第三十六條定期納稅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並征期等納稅申報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