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應稅服務範圍註釋》第二條第(五)項規定:“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
1.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產租賃業務活動。
2.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物品、設備等有形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36號文規定,有形動產經營租賃納稅義務時間為:
1.提供有形動產租賃並收訖租金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價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租金,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取得索取租金收入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2.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發生視同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的,為服務完成的當天。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有形動產融資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