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打擊有組織犯罪法》第四十五條對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成員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產以及用於犯罪的孳息、利潤、違禁品和個人財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
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涉案財產無法找到、遺失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合無法分割的,可以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或者混合財產的等值部分。
被告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事實已經查明,有證據證明其在犯罪期間所得財物可能高度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非法所得和孳息。被告人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第四十六條涉案財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1)向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成員提供財產以支持或資助有組織犯罪活動;
(二)有組織犯罪組織成員家庭財產中實際用於支持有組織犯罪活動的部分;
(三)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成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所獲得的財產及其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