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產品增值稅稅率和免征部分商品增值稅的通知》的規定,農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994年5月1調整為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項目第壹項中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種植、收獲、動物養殖、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農產品;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收購農產品,以及註釋中仍列明的單位和個人生產加工的農產品,不在免稅範圍內,按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