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部分稅收行政審批項目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56號)第三條(第1項),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首次申請出口退(免)稅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以下資料,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
2.填寫真實完整的出口退(免)稅申報單(附件1),其中退稅賬戶的銀行賬號必須從稅務登記的銀行賬號填寫。
3.加蓋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4.中華人民共和國報關單位註冊證書。
5.未備案登記、從事委托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提供委托出口協議,無需提供第2、3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