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似之處:發票和收據都是原始憑證,可以證明壹定金額的款項已經收付;
二、區別:收據收到的款項只能是當期款項,收據收到的款項只能作為當期款項的收款憑證,而發票不僅是收入支出的憑證,發票收到的款項還可以作為成本、費用或收入,即發票是發生的成本、費用或收入的原始憑證。
發票的作用和意義如下:
1,發票具有合法、真實、統壹、及時的特點,是最基本的會計原始憑證之壹;
2.發票是記錄經濟活動的載體,是財務管理的重要工具;
3.發票是稅務機關控制稅源、征收稅款的重要依據;
4.發票是國家監督經濟活動、維護經濟秩序、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
綜上所述,發票可以作為報銷憑證,計入成本,而收據只能證明現金關系,不能計入成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1)為他人和本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後,經稅務機關檢查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