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64號)第十二條規定:“預約定價安排采用四分位法確定價格或利潤水平。在預約定價安排實施期間,如果企業當年的實際經營成果在四分位數範圍之外,稅務機關可以將實際經營成果調整至四分位數範圍的中值。企業年度經營成果加權平均值低於區間中值且預約定價安排實施期滿後未調整到中值的,稅務機關不再受理其續期申請。
在執行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過程中,如遇上述問題,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將相關情況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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