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申請領購票證,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開具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領購簿核定的種類、數量和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外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當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後,經稅務機關檢查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