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備用金賬戶的會計處理;
1.本科目核算除存款、拆出資金、買賣金融資產、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款項、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應收投保人存款、應收客戶賠款、應收分保款、應收分保準備金、應收分保準備金、長期應收款以外的各種應收賬款和暫付款。
2、本科目應按照其他應收款和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3.發生其他應收款和暫付款時,企業應借記本科目,貸記相關科目;收回或倒賣各種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賠償費用”,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三條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將征收的稅款繳入國庫。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和意見,依法將應收稅款和滯納金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並將結果及時回復有關機關。第五十壹條納稅人多繳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請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核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退庫的,應當依照有關國庫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