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第壹條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補充養老保險等。,並在辦理參保手續時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因各種原因退保,未取得實際收入的,應當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為員工辦理商業保險手續時,保費應計入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收入,並征收個人所得稅。